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讀經筆記:那鴻書

耶和華是忌邪施報的神。耶和華施報大有忿怒;向他的敵人施報,向他的仇敵懷怒。(鴻 1:2)
按:施報,是因為忌邪;忿怒,亦因為忌邪。而忌邪,是因為神公義的本質。

耶和華不輕易發怒,大有能力,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他乘旋風和暴風而來,雲彩為他腳下的塵土。(鴻 1:3)
按:「不輕易發怒」顯示了神的慈愛本質:願意為了人的罪暫時忍下怒氣。然而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所以絕不可企圖試探神的底線,因為神起初對亞當夏娃犯罪的處置,就已經宣告了一件事:在神的國度裡,對罪的處置標準是「0容忍」。


耶和華本為善,在患難的日子為人的保障,並且認得那些投靠他的人。(鴻 1:7)
按:神的本質為善,所以西哲聖多瑪說:「惡是善的缺無。」非常簡潔地說明了「背棄神就是罪」的主內原罪觀。在此,善與惡並非二元對立的觀念,一如撒旦的地位絕非與神相對、等同,撒旦依然在神的掌權之下。

耶和華如此說:尼尼微雖然勢力充足,人數繁多,也被剪除,歸於無有。猶大啊,我雖然使你受苦,卻不再使你受苦。(鴻 1:12)
按:1.這裡彰顯了神「大有能力」(鴻 1:3)。人世上再強大的個人或體制,在神面前,一樣脆弱、不堪一擊。
2.尼尼微的「被剪除」,猶大的「不再受苦」,彰顯的是世上一切都在神的掌權之下,禍福非人自召,而是神的意志。

耶和華已經出令,指著尼尼微說:你名下的人必不留後;我必從你 神的廟中除滅雕刻的偶像和鑄造的偶像;我必因你鄙陋,使你歸於墳墓。(鴻 1:14)
按:造偶像的罪,自始就為神所不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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