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羅 1:19-21)
按:科學昌明的現代,正是如此。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 1:32)
按:這是要藉別人的惡,來掩飾自己的惡,降低自己的罪惡感。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羅 3:25-27)
按:信主之法,即「神設立耶穌做挽回祭......」這段內容。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羅 4:15)
按:律法一定,就劃分出「公義」與「罪惡」兩個世界,神是公義、忌邪的神,所以干犯律法,就會「惹動忿怒」。
進一步思考:「為什麼神要頒佈律法?」這就關連到人的罪性了:人背棄神犯罪在先,上帝的「義怒」在後,律法的頒訂,其實是神對人的憐憫,好叫人知道何為神所不喜悅的罪,給人指引一條認罪悔改求神寬恕的恩典之路。神是愛,必然會原諒真心悔過之人。舊約反覆出現先知要人認罪悔改歸向神的記載,新約有了主耶穌的受難成就救恩,卻依然把認罪悔改視為得救的先決條件,這一點,我們絕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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