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札記:盧梭《社會契約論》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如果我僅僅考慮強力以及由強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說:“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 (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親養育的時候,才依附於父親。這種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聯繫也就解體。(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孩子解除了他們對於父親應有的服從,父親解除了他們對於孩子應有的照顧以後,雙方就都同等地恢復了獨立狀態。如果他們繼續結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願的了;這時,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約定來維繫。(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這種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產物。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而且,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自己的主人。(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區別就在於:在家庭裡,父子之愛就足以報償父親對孩子的關懷了;但是在國家之中,首領對於他的人民既沒有這種愛,於是發號施令的樂趣就取而代之。(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凡是生於奴隸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來作奴隸的;這是再確鑿不過的了。奴隸們在枷鎖之下喪失了一切,甚至喪失了擺脫枷鎖的願望他們愛他們自己的奴役狀態,有如優裡賽斯的同伴們愛他們自己的畜牲狀態一樣。因而假如真有什麼天然的奴隸的話,那只是因為已經先有違反了天然的奴隸。強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隸,他們的怯懦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按:我非常喜歡盧梭這一段關於奴隸的論述。對已被外來政權統治四百年的台灣人來說,這些話聽起來格外刺耳。

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由此就出現了最強者的權利。這種權利表面上看來像是譏諷,但實際上已經被確定為一種原則了。……強力是一種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強力的作用可以產生什麼道德。向強力屈服,只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意志的行為;它最多也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第三章 論最強者的權利)

只要形成權利的是強力,結果……凡是淩駕於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只要人們不服從而能不受懲罰,人們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從……然而這種隨強力的終止便告消滅的權利,又算是什麼一種權利呢?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第三章 論最強者的權利)

既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第四章 論奴隸制)

縱使每個人可以轉讓其自身,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就是人,並且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們自己,除了他們自己而外,任何別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孩子在達到有理智的年齡以前,父親可以為了他們的生存、為了他們的幸福,用孩子的名義訂立某些條件;但是卻不能無可更改地而且毫無條件地把他們奉送給人,因為這樣一種奉送違反了自然的目的,並且超出了作父親的權利。因此,要使一個專制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每一個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來決定究竟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但是,那樣一來,這個政府也就不再成其為專制的了。(第四章 論奴隸制)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最後,規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是無限的服從,這本身就是一項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第四章 論奴隸制)

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於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他們絕不是作為國家的成員,而只是作為國家的保衛者。最後,只要我們在性質不同的事物之間不可能確定任何真正關係的話,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第四章 論奴隸制)

至於征服權,則它除了最強者的法則而外,就沒有任何別的基礎。如果戰爭根本就沒有賦予征服者以屠殺被征服的人民的權利;那末,這種他所並不具有的權利,就不能構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權利的基礎。(第四章 論奴隸制)

縱使假定有這種可以殺死一切人的可怕的權利,我也認為一個由戰爭所造成的奴隸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從而外,對於其主人也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因此,征服者遠遠沒有在強力之外獲得任何權威,戰爭狀態在他們之間依舊繼續存在著;他們之間的關係,其本身就是戰爭的結果,而戰爭權的行使則是假設並不存在任何和平條約的。他們之間也曾有過一項約定;但是即使有過,這一約定也遠非消滅戰爭狀態,而只是假定戰爭狀態的繼續。於是,無論我們從哪種意義來考察事物,奴役權都是不存在的……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它們是互相排斥的。(第四章 論奴隸制)

鎮壓一群人與治理一個社會,這兩者之間永遠有著巨大的區別。即使分散著的人們一一相繼地被某個個人所奴役,無論他們的人數可能有多少,我在這裡就只看到一個主人和一群奴隸,我根本沒有看到人民和他們的首領;那只是一種聚集……而不是一種結合;這兒既沒有公共幸福,也沒有政治共同體。這個人,那怕他奴役了半個世界,也永遠只是一個個人;他的利益脫離了別人的利益,就永遠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這個人歸於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按:秦帝國的興亡,可以為證。這個問題在漢朝初興時也非常困擾,「封建制、郡縣制」的大辯論、「儒家、道家」治國原則的取捨,其實都脫離不了「君主專制」政體的本質問題:它對統治者有十足的吸引力,卻也有嚴重的內在缺陷。賈誼〈過秦論〉「仁義不施,攻守之勢異也」的結論,其實是在專制政體下必備的良方,問題是,專制君主的主觀意願,往往不願意服藥。

格老秀斯說,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給一位國王。然則,按照格老秀斯的說法,在把自己奉送給國王之前,人民就已經是人民了。這一奉送行為的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行為,它假設有一種公共的意願。因此,在考察人民選出一位國王這一行為以前,最好還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過什麼行為而成為人民的。因為後一行為必然先於前一行為,所以它是社會的真正基礎。(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多數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是有過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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