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
事實上,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在中國宣布全國戒嚴時,未受到戰爭影響的新疆、西康、青海、台灣及西藏並不在戒嚴的範圍之內,直到一九四九年五 月二十日,陳誠才頒布「台灣戒嚴令」。在國民黨逃到台灣之後,蔣氏父子便以實施戒嚴為由,對異議人士進行逮捕、軍法審判、關押或處決,這紙「台灣戒嚴令」 成為獨裁者穩固統治的重要基礎。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第四十三條也規定「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 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第一項則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經行政院會議 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謝聰敏表示,這幾項與戒嚴令有關的法律條文,重點是「只有總統才有權力發布戒嚴 令,並且須經立法院通過」,也就是說,由陳誠以台灣省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身分發布的「台灣戒嚴令」,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違憲、無效的。
謝聰敏拿出由國史館出版的《戰後台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一)從戒嚴到解嚴》一書表示,他最近又從該書資料中發現了幾分解密的政府文件,更加證實了台 灣戒嚴令的無效。例如,陳誠於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頒布「台灣戒嚴令」之後,不但未經由總統宣告,亦未呈請行政院提交立法院追認,且原本擔任總統的蔣介石 於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八日就宣布下野,而代總統李宗仁根本不承認有「台灣戒嚴令」。
更荒謬的是,一九四九年陳誠自己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會討論國防部呈請擬修改台灣省戒嚴令時,行政院秘書處簽擬意見的文件中也坦承「『台灣省戒 嚴令』係三十八年前台灣省警部總司令部宣布台省實施戒嚴時而同時頒布,且曾否呈提交立法院追認又屬無可稽考,……倘因而發生三十八年前警備總部宣布台省戒 嚴之法律效力問題,勢必增致政府處理上之困難」。
謝聰敏說,這表示國民黨自己也知道台灣戒嚴令根本不合法,卻還欺騙台灣人,最後,國民黨政府還是多次偷偷修改戒嚴令,但因怕被發現戒嚴令原來不合法而都不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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