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有些同性戀者,和同情同性戀的基督徒,嘗試重新註釋利未記:18:22、利未記:20:13、羅馬書:1:26-27、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9-10等上述經文的意義,認為兩情相悅、真誠相愛、互相委身的同性戀者所發生的性行為,不在神禁止譴責之列。但根據創世記第一及第二章,神所設立的一個很重要的「創世秩序」(created---order),就是家庭制度。
在神所設立的家庭中,有男(夫)有女(妻),互相幫助。「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記:2:18,22~24)。因此,核心家庭的成員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異性結合,是互相以與對方相異之處,來補充對方的不足。
兩個同性別的人(男子或女子),不管多真誠相愛,互相委身,願意終身廝守,永結同心,他們所成立的家庭,始終不是按著神所定下的藍本而成立,是與神的創世秩序有衝突的。同性結合,是離開了神設下的正軌,是一個可悲的錯誤;正如父女相戀,母子結合,就算愛得如羅密歐與茱麗葉般純,如梁山伯與祝英台般痴,也是離開正軌,是可悲的錯誤。同性的好朋友或知己是難能可貴的,可是同性「夫妻」卻完全是另一回事。
簡言之,假如我們接受聖經的無上權威,接受聖經的創造秩序和生活指導,我們是別無選擇,不能接受同性戀及同性婚姻。
台灣宣教中心{社團法人全人生命教育研究協會}D.Min 陳元章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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