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一道難解的問題:關於「性工作」的面對態度

每當看到談到性交易的文章時,心裡總是很糾葛。在價值觀上,我跟勵馨一樣,是傳統的衛道之士,但作者所提出的問題,卻又是傳統道德無法解決的。兩造的想法約可簡化如下:

傳統:性道德的正確實踐形式----婚配;性工作是墮落邪惡的,發展為性產業更是罪大惡極
作者:性工作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實踐方式之一,不應貼上負面的標籤

基本上,這是兩種不同思想立場的各自表述。以該文看,作者對婚姻制度的理解是從「生物層次」出發,婚姻只是走向性交目的之交易程序,所以婚姻與性交易的差別,只在於「先付款還是後付款」或是「一次性交易還是長時期賣身」。這樣的理解縱使言之成理,卻無法觸及婚姻制度的人文意義(也許作者認為這根本是狗屁!),也就是婚姻的「感情意義」、「神聖意義」。透過婚姻制度的保障,透過儀式性的安排,讓兩人的結合有了公開的、眾所認可(甚至是上帝)的祝福,是多麼美滿的事!這比初民時代的「搶婚」習俗,要文明多了吧!

當然,這個見解無法否定婚姻制度有現實利益交換的層面,這也就是為什麼作者的立論與類比讓我覺得很棘手的原因。之前看過一則報導,說中國因重男輕女及一胎化政策的影響,男性比女性多出來的人數,比台灣總人口數還要多!這是多麼龐大的性需求市場啊!在這個龐大利益的誘惑下,道德勸說、立法禁止都擋不住逐利之夫。

我智微慮淺,無法在個人價值觀與作者觀點取得足以說服自己的平衡點。還望台灣社會在這個問題上能有更多的對話,讓這個問題有較為圓滿的處理。


勵馨與衛道笨蛋!問題出在性產業禁制!


文摘:


把一切都放一旁,先看問題的根本,任何女人都擁有自己的身體,她有權決定是否要割雙眼皮、隆乳、墮胎、收哪些男人的金錢、給怎樣的男人上,而當「收哪些男人的金錢或禮物」與「給怎樣的男人上」先後發生時,腦袋正常運轉的人並不會因此覺得上述事情變得邪惡,事實上,談了嫁妝、再來洞房,就是這樣的例子,這種把愛情與承諾論斤賣的行為,勵馨與類似的衛道笨蛋並不怎麼反對,怎麼性產業把類似的事情商業化就是邪惡的了?


而勵馨與類似的衛道笨蛋最噁心的是,他們表面上同情賣春少女,但骨子裡覺得賣春少女骯髒、墮落又無藥可救,只要妳賣春,妳不是家庭破碎、就是腦袋蠢廢,因此妳沒有資格針對自己的身體做決定,不能決定要不要為了錢跟其他人上床,只有勵馨這種高道德水平的團體才有資格做決定,所以結果是--朕不給的,你不能搶;勵馨不給的,妳不准賣!
吃屎去吧,勵馨與衛道笨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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