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9日 星期五

轉貼:偽菁英式的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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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 這一年半以來,一直覺得充斥著所謂學者、博士、清流,並號稱是菁英齊聚的內閣,其實充滿了冷漠、偽善、怠惰與驕傲。從疫苗事件到死刑存廢的爭議,甚至最新的性工作者除罪化的議題,都看見了這些主政者無法與社會溝通,剛愎自用的性格缺陷。也許這些菁英的學經歷不是假的,但是也不是只要有學歷就可以算是菁英。能與大眾溝通、會使用平民詞彙的人,不一定就是政治家,但是政治家沒有例外一定都是偉大的溝通者。這些自以為是菁英的偽菁英,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在於過份怠惰,不願意勇於任事,周詳規畫政策,配套修法,並與百姓溝通,最後導致政策提案倉促又不被社會接受,然後偽菁英們還要反過來罵社會大眾是理盲又濫情。
  2. 就以偽自由派學者推出的性工作者除罪化草案為例,竟然說要性工作者的配偶簽同意書,就可以知道這項草案的規畫是如何的草率。......其實理盲又濫情的筆者,完完全全知道偽菁英們為什麼會作出這樣的規畫,就是要規避刑法上通姦罪的問題。因為台灣是少數還處罰通姦罪的古老社會,因此配偶去賣淫,交易雙方都會背上通姦罪的刑責,如此就與性工作者除罪化的目標,背道而馳。......
  3. ......事實上,這些長年的爭議過程,其實還是累積了許多的共識,可以成為立法的參考。比如局部的限縮通姦罪的射程範圍,讓通姦罪只在極嚴格的構成要件下成立,一方面保護目前一夫一妻制的社會價值,一方面免除許多早就分居者、另一方配偶不願離婚者或性工作者,在尋找第二春或發生任何型式的性行為時,被法律上的配偶提起告訴,甚至以此為要脅的手段。這可以透過修法的手段,輕易的達成目標。而將性工作者除罪化與通姦除罪化一併配套修法,同時通盤檢討目前台灣法律對於性行為規範的政策,是否過於老舊而不上時代的問題,這不就是政府所應該去作的事情嗎??怠惰的偽自由派學者菁英,家中書架上的法律書籍恐怕比筆者還要多上百倍,為何會推出這種修修補補式的政策,只為了繞過一條也應該被檢討的法令,而弄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配偶賣淫同意書。記者當場吐槽問部長大人您願不願意簽,那還算客氣,如果是筆者在場,恐怕會改問部長大人,您覺得您的老婆願不願意簽。
  4. 偽自由派學者的怠惰,在賣淫同意書這個議題上已經非常清楚,因為長期致力於推動這些法案的團體,在多次的公聽會中都有深入的探討過這些問題,甚至這些法律的爭議點,在許多入門的法律讀物裡,也都有談論到。......但這些討論與建議,最後偽菁英們在決定政策時,竟然完全充耳不聞,也不採納各方的意見,也不積極規畫配套修法,還是若真的覺得不能修法,那好歹也向社會大眾說明一下不能修法的理由,不是就搞出一張同意書,希望解決所有的問題。那這不是怠惰是什麼??
  5. 而同樣的情況,也一樣發生在偽人權律師部長身上。死刑存廢的爭議是今天才有嗎??議題一開始出來時,筆者就在部落格文章裡多嘴講過,修法配套的刑種,也就是「終身監禁」的制度一定要先列入討論之中,否則不止討論容易失焦,更容易流於社會的反彈。多嘴完沒有多久,水果報的社論也提出一樣的看法。但是偏偏偽人權律師眼中似乎只有廢除死刑的美名,而忘了這個改革的推動,需要的是平衡社會正義的配套措施,與積極的溝通。因為任何一個稍微有在關心世事的人,都會知道這個議題本來就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無解難題,需要細心面對。
  6. 無奈的是偽人權律師似乎混然不覺這個議題的嚴重性,仍然只沉醉在雖千萬人吾往矣的自大驕傲中。政策是需要溝通的,特別是這種本來就是兩難的政策,台灣在一沒有終身監禁的刑種下、二在司法公正性飽受質疑的社會氛圍裡,沒有任何溝通與先期的配套措施,就要廢除死刑,會沒有爭議,社會不反彈那才有鬼。......
  7. 別的國家是先在死刑與可假釋的無期徒刑中,先增設終身監禁這個刑種,抑或如水果報社論所提的,在無期徒刑中增列永遠不得假釋的但書。這二種方法名稱不同,但是實質的效果相同。並且降低三振條款的門檻,讓多次觸犯重罪,但是每次都罪不至死者,也可以永遠與社會隔離。先試行這樣的制度,來證明雖然廢除死刑,但是無可饒恕的重刑犯與屢犯重罪者,仍然不會因為廢除死刑與假釋的問題,而出現關沒有多久就出獄的不合理情況。向社會大眾證明這樣的方法,可以有效減低訴訟浪費的問題,也可以鼓勵法官對觸犯重罪者從重量刑,而不會像現在這樣的制度下,判死刑又不執行,不然就是一直發回更審,最後法官因此不願意判死刑,判無期徒刑又關沒有幾年就假釋出獄,不止破壞社會正義,讓社會大眾對司法量刑更不信任,最後更加反對廢除死刑。
  8. 這世界上沒有一個問題有兩全其美的解決辦法,但是有爭議較少的處理方式。廢除死刑,讓納稅人養這些人渣一輩子,筆者其實也萬分反對。但是筆者無法反對的是,世界各國的經驗告訴我們,被冤枉而獲判死刑的人,永遠都存在,而且比例並不低,由凡人來執行的司法系統不可能完美,因此就不能把路走絕。而這也是廢除死刑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因為人死不能復生,一但槍決了以後才發現人是冤枉的,國家付出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彌補一條屈死的人命。被迫去養這些人渣,是司法系統萬一出錯時,避免去鑄下大錯的唯一方法。偽人權律師想要利用這個改革搏取美名,那也令人樂見其成,只是怠惰至此,連先期的配套規畫,刑法刑種的一併檢討修法,政策說明與溝通,全部付之厥如,只會停止死刑的執行,判而不決,讓受刑者與被害者家屬處於兩端的煎熬,只想不顧一切的廢除死刑,好從偽人權律師變為偽人權部長。而這樣草率的政策規畫,不是怠惰那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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