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兩篇札記:《聲無哀樂論》與《樂記》

按:這兩篇札記是我在上白居易〈琵琶行〉時給學生的補充教材。過去上此課時,都是著墨在詩歌裡精彩又成功的「聲音描寫」上,努力地利用有限的樂裡知識去說明白居易的文學語句。今年上到這一課,突然靈感一來,想對學生談談古代的音樂觀;此念一動,腦海裡馬上浮現的就是《聲無哀樂論》與《樂記》兩篇。因為公忙,我沒有太多時間閱讀文本以外的材料,只能就個人理解所得,簡要摘錄數段具有代表性的內容寫下簡單的札記。如果訪者有精於這個領域的,還望不吝指正是幸!



◎嵇康《聲無哀樂論》札記

夫天地合德,萬物資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章為五色,發為五音。音聲之作,其猶臭味在於天地之間,其善與不善,雖遭遇濁亂,其體自若而無變也,豈以愛憎易操,哀樂改度哉!
按:這段言音聲(音樂)是「自然」的產物,其好壞優劣(善與不善)不會、也不應該受到外在因素(愛憎哀樂)的影響而改變其本質(體)。

然「樂云樂云,鍾鼓云乎哉?」哀云哀云,哭泣云乎哉?因茲而言,玉帛非禮敬之實,歌舞非悲哀之主也。何以明之?夫殊方異俗,歌哭不同。使錯而用之,或聞哭而歡,或聽歌而戚。然其哀樂之懷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發萬殊之聲,斯非音聲之無常哉!
按:音樂有其「本質」,但「表現」需透過「形式」,本質與形式彼此「相關」卻「不相同」。因此,「鐘鼓、哭泣」這些外在表現形式,無法認定與內在感情(情緒)有必然的聯繫(呼應)關係。在這裡,嵇康拿不同文化對「哭、歌」的感受不一為證,有一定程度的說服力。文末以反問語氣,再度強調音樂有其「存在本質」(常)。

哀心藏於內,和聲而後發,和聲無象而哀心有主夫以有主之哀心,乎無象之和聲而後發,其所覺悟,唯哀而已,豈復知吹萬不同而使自己哉?風俗之流,遂成其政。
按:在這裡,嵇康認為感情\情緒(哀心)有兩個特點:1.內蘊於心(藏於內)2.有主觀性、主體性(有主)。就前者言,情感有「未發」、「已發」(發,「表現」之意。已發、未發,是中庸的觀點)的狀態,當其「未發」,感情也是存在的;當其「已發」,則可以被感知——不管是透過什麼方式——所以後面說「其所覺悟,唯哀而已」。就後者言,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感情內容與感受能力,「感情內容」也許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如喜怒哀樂……),但感受能力卻人人不同。針對同一對象,有人有感、有人卻無感;或者有人心喜、有人心戚。連結著上段「聞哭而歡、聽歌而戚」的例證,嵇康遂有「風俗之流,遂成其政」的結論。
在這段內容,要特別注意「遇」與「因」兩個動詞,這兩個動詞界定了音聲與哀心的關係。在情感表達\感受的問題上,嵇康認為音聲扮演的是「媒介」的角色(「遇和聲而後發」、「因乎無象之和聲而後發」),其作用也僅止於此,不承擔「感情內容」的意義。人們只是透過音聲表達了自己的情感(就「發動端」而言)、或是與內心的情感起共鳴(就「接收端」而言),所以嵇康說「其所覺悟,唯哀而已」。就好像媒體的罪惡,不在其「工具」本身,而在「使用者」身上;又好比黃老師看〈小馬王〉會泫然欲涕,他的一對兒女卻不會——「媒介本身」是無法決定情感內容的。

聲音自當以善惡為主,則無關於哀樂;哀樂自當以情感而後發,則無係於聲音。……仲尼聞韶,歎其一致,是以咨嗟,何必因聲以知虞舜之德,然後歎美耶?
按:這裡嵇康以「善惡」(要理解為「好壞、優劣」,不宜理解唯有道德內涵的「善惡」)界定聲音(擴大理解為「音樂」)的屬性,而把「哀樂」的感受歸入情感的範疇,將兩者做「性質」上的劃分。這一刀切下去,連帶的也讓他對「孔子聞韶」這一典故有了迥異於過去的理解。原典故是這樣的:
子謂,「盡美矣,又盡善也。」謂,「盡美矣,未盡善也。」
過去的理解,是把政治因素考慮進去(韶,虞舜時代的音樂,透過禪讓傳承的理想政治年代;武,武王時代的音樂,透過革命手段實現理想的年代),以相應孔子「美」(音樂上的審美感受)、「善」(道德上的價值感受)的差別評價。而嵇康則斷章取義地認為,孔子在「音樂審美」(嘆其一致)的階段就已「咨嗟」(讚賞),並不需要到「道德評價」(盡善、未盡善)的階段才去領略韶樂之美。而音樂之美,是建立在其「善」(「好壞、優劣」意義上的善)之上,故嵇康所謂的「一致」,指的應該是「都是優美的旋律」,並非指「旋律相同」。

躁靜者,聲之功也;哀樂者,情之主也;不可見聲有躁靜之,因謂哀樂皆由聲音也。且聲音雖有猛靜,猛靜各有一和,和之所感,莫不自發。何以明之?夫會賓盈堂,酒酣奏琴,或忻然而歡,或慘爾而泣,非進哀於彼,導樂於此也。其音無變於昔,而歡慼並用,斯非吹萬不同耶?夫唯無主於喜怒,亦應無主於哀樂,故歡慼俱見;若資﹝偏﹞固之音,含一致之聲,其所發明,各當其分,則焉能兼禦群理,總發眾情耶?由是言之,聲音以平和為體,而感物無常;心志以所俟為主,應感而發。然則聲之與心,殊塗異軌,不相經緯,焉得染太和於歡慼,綴虛名於哀樂哉?
按:在這裡,嵇康再度確立聲音與情感屬性不同:所謂躁靜,指的是樂理上「快慢、輕重、強弱」等物理屬性,與哀樂等感情屬性判然有別,不應混淆。兩者縱使有「相應」的現象,也不能將兩者的個關係確定化、必然化。

總按:若說曹丕的〈典論論文〉確立了文學的獨立性,那麼嵇康的〈聲無哀樂論〉則確立了音樂藝術的獨立性。不過嵇康的觀點一定程度上違反了一般人的普遍經驗(「聲、心相應」的真實感受),縱使有美學上的意義與價值,也會造成曲高和寡的現象,對音樂藝術的推廣而言,反而是不利的。我在閱讀屏教大管力吾〈從聲、音、樂的觀點看嵇康的聲無哀樂論〉一文時,看到他以音樂人的身份反對嵇康的論點,主張「聲有哀樂」,雖然能理解、認同其論點,心中卻也不禁莞爾,畢竟嵇康可是堂堂的音樂大師呢!

◎《禮記‧樂記》(札記)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旄,謂之
按:這段重點有二:
1.音樂起於「人心之感於物」:音樂沒有獨立性,是與人心聯繫在一起才有存在的意義
2.「聲、音、樂」的差別:「聲」指原始的聲音(voicesound),「音」指人為加工後有規律的聲音(music),「樂」則是聲音加上飾物、動作的綜合藝術(dancemusical)。不過,後文對這個分辨常常不太遵守,有混用、或泛指「音樂」的情況。(可能是因為《禮記》一書本就是集合眾人札記而成的著作,理念相同、但細部觀點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現象。)

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ㄌㄜˋ)心感者,其聲嘽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后動。
按:這裡強調不同的「內心感受」會反應為外在的「聲音表現」,而「內心感受」是內心對外在事物有所感觸而生發的。

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姦。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按:這裡說明先王重視外在事物對人心的影響,「禮、樂、政、刑」都是為了規正人心而創制的東西。準此,音樂的獨立性全失,只剩下「工具性」的價值——雖然其目的是良善的。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於中,故形於聲。聲成文,謂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
按:上段從「個人感受」出發,談「心與樂」的關係;這裡則是從「群體的普遍感受」談「(民)心與樂」的關係。前者的論述向度是「心→樂」,後者的論述向度是「樂→政(民心)」,兩者並不相同。在此,因側重(甚至可以說「獨重」)「音樂反應民心」的工具性作用,音樂在儒家思想裡「沒有獨立的存在價值」其理甚明。但這不表示儒家不重視音樂,相反的,正因為音樂對人心的陶冶有重大的作用,所以歷來論及政治教化,總是「禮樂」並稱。即便孔子,也是有很深厚的音樂素養的。

夫民有血氣心知之性,而無哀樂喜怒之常,應感起物而動,然後心術形焉。是故志微噍殺之音作,而民思憂,嘽諧慢易,繁文簡節之音作,而民康樂。粗厲猛起,奮末廣賁之音作,而民剛毅。廉直勁正莊誠之音作,而民肅敬。寬裕肉好順成和動之音作,而民慈愛。流辟邪散狄成滌濫之音作,而民淫亂。
按:這段強調音樂對人心的「塑造」作用。「志微噍殺……流辟邪散狄成滌濫」指的是音樂的屬性,「民思憂……民淫亂」則是人民所受到的影響。這段內容要注意的是,音樂屬性的描述已經涉及「價值判斷」,是聽者對音樂的主觀感受。而每個人的主觀感受是不同的,若硬要將某人的看法強加在其他人身上,就會有「壓迫」的情況產生,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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