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7日 星期六

讀經筆記:羅馬書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馬書 7:7)
按: 律法的作用:叫人知罪,知罪是認罪的前提。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羅馬書 7:8)
按:誡命讓我們認識到罪,而罪也反過來利用這種「認識」,挑起我們內心的各種慾望去犯罪。也就是說,律法讓罪明確化的結果,給我們提供了兩條路:一條是往罪裡去的路,一條是棄罪歸主的路。前者是罪的心機,後者是神的本意(羅7:12說明了律法的本質就是如此)。
我們在兩路之間的十字路口,一定要善用神賜予人的自由意志,明確地選擇歸主之路,嚴拒罪的引誘;而自己能力不足,就要向神祈求恩典與保守,助我們棄絕往罪裡去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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