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潛規則》札記:〈擺平違規者〉

〈擺平違規者〉
  (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年底,山西官場出現危機:介休一位姓林的縣令向省政府遞交了一份報告,告發一串高級官員的違法亂紀行為,並懇請將報告轉奏皇上。……他揭發的內容共二十二項,其中最要命的一條,竟是告發欽差大臣接受厚禮。(注1
  林縣令揭發說,在欽差大臣來山西的時候,比如前不久湯金釗大學士和隆雲章尚書分別駕到,總要由太原府(類似現在的太原市政府)出面,以辦公費的名義向山西藩司(近似省政府,主管財稅和人事)借二萬兩銀子招待欽差。事後,再向下屬攤派,每次攤派的數目都有三五萬兩銀子。
……
  林縣令揭發的問題,其實是一項地方官員與欽差大臣交往的潛規則,當時叫做"陋規"陋規二字,在明朝的文獻裡便經常出現了,而陋規二字所指稱的行為,在春秋戰國時代便不稀罕了,堪稱源遠流長。陋,自然不好明說,說起來也不合法,但雙方都知道這是規矩,是雙方認可的行為準則,是彼此心照不宣的期待。欽差一出京就知道會有這筆收入,地方官員也知道欽差得了這筆收入,會儘量關照本省,凡事通融,至少不會故意找麻煩。送錢的具體方式也隨著時代演變,原來是作為盤費交給欽差帶走,後來欽差不肯帶了,地方便等他們回京後通過匯兌送到家裡。總之,雙方配合早已默契,違規才是意外。

  介休的林縣長並不是埋伏出擊的清官,也不是生瓜蛋子。他是個老滑的官吏,很懂得官場上的潛規則,也認真遵守這些規矩。領導讓他攤派,他就攤派,上級部門索取好處,他就送上好處,並沒有抗拒的意圖。但是上級領導卻有不守規矩的嫌疑。
……
  據張集馨說,他去介休調查的時候,林縣令送這送那,他本人一概不要。林縣令再三苦求,他才收下一兩種食物,其他東西全部推掉。由此可見,林縣令是很懂規矩的。送禮還要"苦求"人家收下,這正是規矩的一部分,目的是讓領導實利和面子雙豐收,既當婊子又立牌坊。張集馨描繪說,因為他只收下一兩種食物,"林令以為東道缺然,心甚不安。"這更證明林縣令懂規矩。他知道怎樣做東道,人家不讓他遵循東道的規矩就不安心,可見這規矩已經深入心底。
  不過,對方不按照規矩收禮也暗示著另外兩種可能,第一是人家要公事公辦、不徇私情。禦史已經告地方官失職了,公事公辦當然令人擔憂。第二種可能是嫌你送得少,要敲你一筆狠的。這便是危險的跡象了。張集馨明白林縣令的擔憂,遇到輪奸剁足案之外的百姓上訪控告,一概按常規送交林縣令的上司,自己並不插手,毫無搜羅敲詐理由的意思。於是林縣令的顧慮打消了,感到自己欠了張集馨的情。這種領情再一次證明了林縣令懂規矩:他承認,人家本來是應該多吃多占、收禮受賄的。
……
  如此說來,介休的林縣令並沒有隱瞞失職之處,自然不該處分。但是御史既然告了,總要給人家一個面子,虞知府就攛掇張藩台把林縣令在另外一起案子上隱瞞不報的錯誤附帶上奏,結果中央下令,將林縣令"斥革"。林縣令雞飛蛋打,白守規矩了,白白巴結上司了。
  林縣令的反擊是極其兇悍的。我們知道他憑著鐵證揭發了欽差大臣,揭發了省政府,揭發了太原府。他還揭發了虞知府,並且把幫助虞知府找娼妓的差人的供詞,把虞知府嫖過的娼妓的供詞一併搜集齊全,顯示出很高的專業水準。只要把林縣令的報告往北京一送,山西乃至全國就要興大獄了。

  總之,儘管從表面看來林縣令違規了,好像他不懂規矩,揭發了欽差大臣與山西幾位元領導人的私下交易,但在本質上,並不是林縣令違規,相反,他的所作所為正是維護潛規則的尊嚴,他要懲罰違規者。出賣欽差大臣只是一個間接的連帶,一張懲罰違規者的王牌。

  一般來說,清朝的京官比外官窮。外官有大筆的養廉銀子,其數目常常是正俸的二三十倍,灰色收入也比較多。可是京官對外官的升遷和任命又有比較大的影響,"朝中有人好做官"的道理並不難懂。於是,在長期的官場交易中就形成了一種交換機制:京官憑藉權勢和影響關照外官,外官則向京官送錢送東西。前邊提到的"欽差費"就是這類交換的一種。這類陋規的名目還包括離京送的"別敬",夏天送的"冰敬"和冬天送的"炭敬"""的具體分量取決於雙方關係的深淺、京官的用處和外官的肥瘦。

  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在張集馨擔任陝西督糧道期間,陝西巡撫(一把手)是大名鼎鼎的林則徐。我們知道,林則徐寫過"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趨避之"的名聯,他也確實如此身體力行了。這樣的好官收不收陋規?據張集馨記載,那一年由於災荒,停征軍糧,"而督撫將軍陋規如常支送",以至陝西糧道深感困難。所謂督撫,指的是陝甘總督和陝西巡撫。這就分明告訴我們:林則徐也和大家一樣收陋規。我並沒有貶低林則徐的意思,他確實是一個難得的正派廉潔的官員。我想強調的是,如此高潔的操守並沒有排斥陋規--這進一步證明了潛規則的適用範圍是多麼寬廣。

  "浮收勒折"是明清社會的常用語,其流行程度與如今糧食收購中的"打白條""壓級壓價"不相上下。所謂"勒折",就是糧食部門不肯收糧,強迫百姓交納現金,而現金與糧食的比價又由官方說了算,明明市場上六毛錢一斤大米,官方硬規定為一塊,他還一定有理,譬如說三年中市場平均價就是一塊等等。於是,百姓每交一百斤大米,就要被官方"勒折"走四十塊錢。
  "浮收"則是變著法地多收,多收的手段花樣繁多。張集馨沒有記載當地浮收的花樣,但我們可以從別的地方找到參照。下邊是清朝康熙十七年(1679年)和乾隆十七年(1752年)蘇州府常熟縣禁止浮收的兩塊石碑上提到的花樣,原文羅列就用了二三千字,我摘錄部分名目如下:
  不許淋尖、踢斛、側拖、虛推。不許將米斛敲松撬薄甚至私置大升大鬥。不許索取看樣米、起斛米、扒斛錢、篩箱錢。不許勒索耗費、外加、內扣。不許勒索入廒錢、篩扇錢、斛腳錢、酒錢、票錢、鋪墊等錢。不許索取順風米、養斛米、鼠耗米。不許索要兌例、心紅、夫價、鋪設、通關席面、中夥、較斛、提斛、跟役、催兌、開兌等陋規。不許開私戳小票,令民執此票到家丁親友寓所額外私加贈耗,方給倒換截票。不許故意耽擱,挨至深夜收受。(注5
  這一切手段所以能夠奏效,是因為農民必須完成納糧任務,否則就受到合法暴力的追究懲罰。不交皇糧是要挨板子蹲監獄的。這樣一來,農民就成了求人的一方,衙役就成了被求的一方。利害格局如此,各種敲詐勒索的花樣早晚要被創造發明出來。張集馨明白這一點,他說:"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赴倉納糧,任聽魚肉而不敢一較。"他的數萬銀子就是如此魚肉百姓的成果。因此,他寫道:"余居是官,心每不安。"

  順便再提一句:本文講述的故事基本都發生在(清)雍正(1723-1735年)之後,這並不意味著雍正之前就沒有這類事情。雍正之前的陋規非常嚴重,不過官員的工資很低,雍正皇上體諒部下,認為官員們離開陋規很難生活,乾脆把陋規的收入合法化了,變成了養廉銀子。按理說俸祿高了,陋規從灰變白了,天下也該太平了。可是我們看到的結果表明,皇上考慮不周,對潛規則的性質認識不透,他的期望落空了。

  李毓昌到達後,山陽知縣王伸漢就派出自己的長隨(近似生活秘書)包祥,與李毓昌的長隨李祥接觸,行話叫"二爺們代老爺講斤頭",一般都是討論利益如何分配的問題。這是常規,貪污者不能獨吞,監督者總會憑藉自己的加害能力得到或大或小的份額。

  以上提到的人物事件,都是一些生活在潛規則陰影裡的人,叫人看了難免生疑:莫非"洪桐縣裡沒好人"麼?有好人。總有那麼一些人,他們是清官中的佼佼者,堅決不肯拿老百姓和國家的利益做交易。
……
  那麼清官究竟在哪裡呢?清官光榮地犧牲了,成了大家的好榜樣。
  我想,每個人都會從這個案例得出自己的結論:同流合污的利益和風險與當清官的利益和風險比較,究竟哪頭大?當然,這不是單邊的計算,而是一場雙邊博弈的計算,雙方的行為相互影響,各自的得失還要取決於對方的策略。李毓昌與王知縣互鬥,真正的贏家是根本就沒資格上檯面當對手的零散百姓,兩位旗鼓相當的對手得到的卻是"雙輸"的結局,雙方同歸於盡。既然這場對局成了一場要命的災難,恐怕雙方的策略都難以為後人效法,我們也就不能指望其成為定勢或者叫常規。真實的常規是:對局者雙贏,老百姓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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