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 星期六

論語札記:論「重人輕物」的倫理原則



         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鄉黨第十--12)
按:本章的另一個斷句版本是:「『傷人乎不(否)?』問馬。」但不管是哪一個版本,都可以看出孔子「重人輕物」的人本思想。何故?這源於儒家「親疏有別」的倫理觀,關係有親疏,決定了「愛有等差」,故《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就是這種觀念的繼承與發揚。
然而,連孟子都認為「見牛未見羊」的齊宣王,可以在「以羊易之」的決策中超越物種貴賤的差異,流露出良善的本性,那麼,當人與物之間建立起以「深厚實質感情基礎」的情誼之時,這種「重人輕物」的原則還有顛撲不破的條件嗎?
實際的例子發生在日本(超感人《導盲犬最後的遺言.透過通靈師》15分 完整字幕版)。在這段影片中,你如何看待這個「瀕死之物」呢?如果看了之後你也不禁鼻酸,也跟著流淚,那麼,這樣深情的「物」,你「輕」的下去嗎?
這是很衝擊「重人輕物」原則的案例。不過,從感情的角度出發,當你對某物(不管是動物、甚至是無生物)投注以深情、真情,其實,該物在你的生命中,早已「擬人化」了,不再是「客觀關係」概念上的親疏地位了。也許在一般的情況下,我仍然「重人輕物」,但若我養的狗已經是我的「家人」了,我怎能對他的喜怒無動於衷?怎能對他的病苦漠然以對?——然而對別人家的狗,我可能還是無法投注以等量等質的關懷。
準此,我們來檢視一下《史記‧滑稽列傳》裡記載的故事:
楚莊王之時,有所愛馬,衣以文繡,置之華屋之下,席以露床,啗以棗脯。馬病肥死,使群臣喪之,欲以棺槨大夫禮葬之。左右爭之,以為不可。王下令曰:「有敢以馬諫者,罪至死。
優孟聞之,入殿門。仰天大哭。王驚而問其故。優孟曰:「馬者王之所愛也,以楚國堂堂之大,何求不得,而以大夫禮葬之,薄,請以人君禮葬之。
王曰:「何如?」對曰:「臣請以彫玉為棺,文梓為槨,楩楓豫章為題湊,發甲卒為穿壙,老弱負土,齊趙陪位於前,韓魏翼衛其后,廟食太牢,奉以萬戶之邑。諸侯聞之,皆知大王賤人而貴馬也。」
王曰:「寡人之過一至此乎!為之柰何?」
優孟曰:「請為大王六畜葬之。以壟灶為槨,銅歷為棺,齎以薑棗,薦以木蘭,祭以糧稻,衣以火光,葬之於人腹腸。」於是王乃使以馬屬太官,無令天下久聞也。
如此愛馬勝於愛人,似乎同於上文的觀點;然而孟子卻批評「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莩」的統治者是「率獸食人」,那麼,我們可以拿上文的觀點來為統治者辯護,說「我家養的犬馬天天跟我在一起,跟我比較親;人民離我的生生活太遠,跟我比較疏」,然後反擊孟子「率獸食人」的批評是過重了嗎?我認為不行。理由很簡單,「責任範圍不同」故也。統治者的生活資源取之於人民,家裡養的犬馬也都是人民納稅所負擔,他必須優先考量人民的生活需求,這是政治責任,也是道義責任。一般人的責任範圍僅及於身家,身家之外,他並無擔負的客觀義務(雖然也許有主觀承擔的道德責任,但此不討論),故親己之犬而遠外人,在人情上,還在可以理解的範圍之內。因此,基於身份的特殊性,統治者不宜輕忽其應負之責任,而機巧地轉換了「人、物」之間的輕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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