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所締造的國家,由許多不同部落、族群組成,為了讓這些部族相安無事,他迅速頒佈新法典,壓制歷來引發部落仇恨、殺伐的根源。成吉思汗的「大法」(大札撒)......是將游牧部落已施行千百年的習俗和傳統合成法律。但只要有礙於新社會的古老習俗,他就毫不猶豫廢除。「大法」是任何人都需遵守的最高法律或普通法,只要不違反「大法」,他讓各族群在各自的領土內奉行自己的傳統法律。(《成吉思汗‧統一漠北》p.101~102)
按:類似現今「法律位階」的概念
2.但「大法」的編纂並不是一次竟全功,而是不斷在增益充實,成吉思汗在二十年的餘生裡,持續增補這套法典。他所定的法律並不介入日常生活的一切,而只規範最為棘手的方面。(《成吉思汗‧統一漠北》p.102)
按:「不斷增益充實」甚為合理,因為法律要隨時因應新的現況與實際的需求
3.執法與遵守法律的責任,都是從最高的階層,包括可汗開始做起。藉此,成吉思汗等於宣告了法治凌駕於個人、甚至君王的無上地位。成吉思汗讓統治者也受法的管轄,藉此締造了當時歷來任何文明都未能達到的偉業。……但他的後代子孫,在他死後,只規規矩矩的遵守了五十年,然後即視之如無物。(《成吉思汗‧統一漠北》p.104)
按:中國的統治者一直沒人搞懂、遑論做到「法治凌駕於個人、甚至君王的無上地位」這一點,因此一個號稱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在政治領域裡一直存有「野蠻」的基因,而此基因一直延續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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