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1日 星期四

韓非子<定法>分析


第一段:法、術缺一不可
Q:術與法孰為優先?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

▲以「衣食」為喻,言兩者皆不可缺
應之曰:「是不可程(比較)也。
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
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

▲說明「術、法」的內容
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授權、督責,此為術的客觀、合理內容)
操殺生之柄,(重要工具)課群臣之能者也,(管理群臣)此人主之所執也。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公開性)刑罰必於民心,(權威性)
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賞罰的標準:合法與違法)此臣之所師也。

▲結論:法術不可偏廢
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第二段:徒法無術、徒術無法,皆不能成就帝王之業
Q:可否只取單一手段治國?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

▲以史為證1:說明單用術治國之患
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以術治國)
韓者,晉之別國也。(法令紊亂之根源)
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法令紊亂的現象)
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申不害治國,無法處理法令紊亂的問題)(ex:修憲而不制憲→通敵卻不算叛國)
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群臣憑己意緣引法令,紊亂法治)
故新相反,前後相勃,(法令紊亂的現實)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因有官方法令為依據)

▲用術不用法之禍患
故託萬乘之勁韓,七十年(按:應為「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

▲以史為證2:說明單用法治國之患
公孫鞅之治秦也,(以法治國)
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法令內容)
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法治嚴明)
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法治成效)
然而無術以知姦,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用法不用術之弊:富強而資人臣)

▲史例:張儀、甘茂、魏冉、范雎
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秦法未敗」言商鞅法制已經確立,仍在有效運作)而張儀以秦殉韓、魏。
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
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
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
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據前四例類推)

▲小結
故戰勝則大臣尊,(有功故也)益地則私封立,(獎賞故也)主無術以知姦也。(國君「任法無術」的盲點)

▲用法不用術之禍患
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無術以知姦,法愈善則益臣愈厚)
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於帝王者,法不勤飾於官,主無術於上之患也。」

第三段:申子之術、商君之法,皆有不足者
Q:結合術法以治,如何?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韓非認為申子之術、商君之法皆有缺陷
對曰:「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也。(總論)

▲分論1:舉例以證申子的理論缺陷
申子言:『治不踰官,雖知弗言』。(申子理論)
治不踰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謂過也?(韓非評論:前者合理,後者不合理)
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人主需「假借外力」以助己有效統治)

▲分論2:舉例以證商鞅的理論缺陷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商君之法合理之處:官爵與功勞相稱)

▲設喻以明理
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劑,調配)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此為假設,非實況)

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韓非以上喻類比「首功任官」的不合理處:首功與官吏的職能有本質上的差異)

▲總結
故曰:二子之於法術,皆未盡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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